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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5日,環(huán)保部對新亞紙業(yè)做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產(chǎn)并罰款10萬元。李學智隨后被調(diào)查。檢方稱,李學智知道被查后,于當年10月6日委托妹夫劉某退錢。
李學智辯稱,193萬元就是宋某與劉某間的借款,有借款書為證。
對此,檢方稱,借款書系李學智提供,無法提供原件,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不應作證據(jù)。
宋某也表示,從沒見過借款書,更沒簽過字,“雖然筆跡像,但應該是復印上去的。”宋某說。
法院認定 190余萬不是借款
二審法院認為,多項證據(jù)足以證實李學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財物。
李學智提供的借款書各方簽名均為復寫形成,無法證明真實性,借款書無其他相關證據(jù)佐證,宋某亦當庭否認在借款書上簽名,故辯護人所提相關款物已轉為借款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檢方的相關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對于李學智索要河南淇縣污水處理廠現(xiàn)金2萬元的事實,法院采納了李學智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李學智收受2萬元后及時上交,不是受賄。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學智已構成受賄罪。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定罪準確,但對起訴書指控李學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萬元及手機的事實不予認定有誤,應予改判。李學智部分犯罪事實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