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該案在豐臺法院開審。原告稱,部分當事民警沒有警官證,執(zhí)法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被告則表示,多名證人證明原告當時不聽勸阻未關閉手機。
庭審飛機上未關機被拘男子告公安局
59歲的范先生是一家法律服務中心的副主任。上午他親自出庭。
范先生稱,2015年1月6日21時20分許,他乘坐呼和浩特飛往北京南苑的航班,飛機靜止時,他左側座位一自稱安全員的男士要求他關手機。他當時喝過酒,遂與該男子發(fā)生了爭執(zhí)。男子叫來空姐后,他又與空姐發(fā)生了爭執(zhí),而后他將手機交給空姐,空姐將手機關閉。
飛機降落后,范先生到派出所接受詢問調查,北京南苑機場公安分局以其在飛機起飛滑行過程中拒不關閉手機且不聽勸阻為由,對其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決定。
范先生說,他和空姐爭執(zhí)時,飛機并非處在滑行階段。后來他將手機交給空姐,并非不聽空姐勸阻。“當時發(fā)生爭執(zhí),是因為自稱安全員的男子沒能出示身份證明。”
被告表示,原告在飛機滑行階段違法,“當時飛機已經處于滑行階段,已經播放了關閉手機的提示內容。有乘客、空姐及安全員等證人證言證明。我們給予原告的行政處罰是正確的,沒有違法。”
激辯沒有警察證是否能執(zhí)法?
在法庭上,被告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證言等40組證據(jù),說明處罰正確沒有違法。
范先生對此并不認可,他說民警李某、劉某等3人并沒有取得人民警察證,按規(guī)定不能執(zhí)法,“3名警察做出的詢問筆錄屬于無效,應當排除。”
被告則辯稱,已提供證據(jù)說明3名民警沒有取得人民警察證的原因,但并不影響其執(zhí)法行為,不存在程序等方面的違法。
飛機是靜止還是滑行?
原告認為當時飛機處于靜止狀態(tài),雖然要起飛,但飛機還未動,因此他才沒關手機。被告則不認可,表示多人證明當時飛機已經開始滑行,且在電視上播放了關閉手機的提醒。
醉酒時的筆錄能否作為證據(jù)?
被告出示原告筆錄顯示:原告承認當時發(fā)生爭執(zhí),且沒關手機,并稱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
原告提出異議,“我到派出所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民警做酒精測試好像數(shù)值是100多,說明我處于醉酒狀態(tài)。按照規(guī)定,醉酒狀態(tài)時做出的筆錄應該無效。”
“原告如果處于醉酒狀態(tài),筆錄無效,那么他對自己在飛機上的現(xiàn)場描述也都不是事實嗎?”被告反駁。被告出具的多份證人證言證明,當時原告是因沒關手機與空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手機是被空姐強行關閉的。
相關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tǒng)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飛機內違規(guī)使用電腦和手機等便攜式電子設備將可能被處以2000元的罰款。
《中國民航總局公安局第174號令》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移動電話等遙控電子設備,經機組成員勸阻、警告、仍堅持不改者,對其設備暫時予以扣押保存。對制止不聽者予以制服,移交機場公安處理,并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造成航班延誤,依法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乘坐飛機未關手機且不聽勸阻,北京南苑機場公安分局對范先生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決定,范先生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