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查出前夫曾出軌
可以起訴賠償嗎?
離婚后發(fā)現(xiàn)前夫離婚前出軌能獲得精神賠償嗎?19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通氣會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長史小紅發(fā)布了10起家事審判的典型案例,今年1至10月份,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家事糾紛案件11萬余件,主要案件涉及感情、親情等。要求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成立家事審判法庭。
數(shù)據(jù)
前10個月,河南家事糾紛案同比上升6.61%
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數(shù)量始終居高,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近3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蘇、山東等省份居多。
今年前10個月,河南全省法院共受理家事糾紛案件11.0921萬件,同比上升6.61%,與其他傳統(tǒng)民事案件相比,家事糾紛案件涉及感情、親情等因素,具有較強的倫理性、社會性,河南法院沒有簡單地把家事案件等同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對當事人的保護從身份利益、財產(chǎn)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更多運用心理輔導、調(diào)解疏導等方式化解糾紛,避免當事人在訴訟中遭受二次情感傷害。盡力修復問題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注重當事人心理創(chuàng)傷的平復,避免把家庭糾紛轉化為社會糾紛。
案例
離婚后發(fā)現(xiàn)前夫離婚前出軌獲精神賠償
2003年,周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出與周某離婚,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3.8萬元。離婚后,周某發(fā)現(xiàn)2013年5月,張某與某女生有一女。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滑縣法院審理認為,依據(jù)我國《婚姻法》,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zhì)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張某在與周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1.5萬元。
法院認為,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