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李某因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稱自己被打成輕傷,應是受害人,卻被公安局認定為互毆,被行政拘留10天。劉某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被駁回。為此,劉某將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對自己拘留的處罰決定。
海淀法院一審駁回了劉某的訴求,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今日上午,二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北京市公安局和海淀公安分局分別由一名副局長出庭應訴。
今天上午,市公安局副局長(左一)和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長(右一)出庭應訴 攝/法制晚報記者曹博遠
事件打架被拘留市民不服告公安局
劉某訴稱,2015年1月16日零時30分許,他因要求表姐劉某某退還母親購買“理財產(chǎn)品”款項一事,與表姐及其子李某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執(zhí),后他與妻子邢某去表姐家理論。他們來到表姐家樓下時,被突然沖出來的李某用棒球棍打傷頭部及雙手。
劉某說他當時沒有還手,但海淀公安分局認為他也將李某和其女友霍某打傷,對他處以治安拘留十天并罰款五百元的處罰。
劉某拘留期滿被放出來后,于2015年3月16日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
劉某認為,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作為公安機關理應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但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不顧他的傷情,對他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據(jù)此,劉某將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被告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海淀公安分局重新對原告依法進行處罰;并撤銷市公安局作出的復議決定。
一審公安局:認定事實清楚處罰幅度適當
被告海淀公安分局辯稱,事發(fā)當日,劉某伙同妻子邢某在海淀區(qū)某小區(qū)樓前,因工作上的矛盾與李某發(fā)生糾紛,將李某、霍某打傷,后被民警抓獲。劉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海淀公安分局根據(jù)《治安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劉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對于李某的處理,海淀分局已經(jīng)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辦理。
因此,海淀分局認定劉某結伙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處罰幅度適當,請求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市公安局辯稱,原告向市局提出申請后,其于當日受理,并向海淀公安分局送達相關材料,要求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交證據(jù)材料。后因案情復雜,市局于2015年5月13日決定延長復議期限30日。
經(jīng)審查,市公安局認為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決定處罰幅度適當,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
跟原告劉某發(fā)生打斗的李某和霍某作為該案的第三人參與了訴訟,李某、霍某稱,原告所述系虛假陳述,兩人保留繼續(xù)追究原告造成霍某傷害事實的權利。
海淀法院一審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劉某提起上訴。
現(xiàn)場兩副局長出庭應訴
上午9時30分,市公安局副局長和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長均出庭應訴。
對于劉某的說法,海淀公安分局不認可,海淀公安分局稱,事發(fā)是在晚上,周邊很暗,“事后我們也進行了走訪,沒有找到其他證人,雖然劉某某、李某及其妻子在案子中屬于有利害關系人,但是三人的口供細節(jié)以及傷情鑒定結果能夠相互印證事發(fā)情況,最終被我局采納。”
另外,海淀公安分局代理人表示,民警通過走訪調(diào)查,沒有找到現(xiàn)場的錄像。在調(diào)查中,劉某一直聲稱自己沒有還手,但是李某身上有傷,經(jīng)過反復調(diào)查,最終分局認定雙方屬于互毆,因此對劉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李某將劉某打成了輕傷,因此對李某予以刑事拘留,目前已經(jīng)起訴到了法院。
“我們在處理中,已經(jīng)考慮到該案是民間糾紛引起,因此在處罰中使用的標準都是最低的,按照法規(guī),對劉某可以予以行政拘留15天,但我們最終只拘留了他10天,已經(jīng)是最輕的處罰了,此案可以調(diào)解處理,但是劉某拒絕了。”海淀公安分局代理人辯稱,而且分局執(zhí)法程序沒有違法,并不存在超過時限問題,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劉某的上訴。
被上訴人北京市公安局也稱,自己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要求駁回劉某的上訴。
該案未當庭宣判。
文/記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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