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浦志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充分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間,被告人浦志強使用其注冊的“小小律師浦志強”等新浪微博賬戶,先后8次發(fā)布多條微博,挑撥民族關系,煽動民族仇恨,共計被轉發(fā)2500余次,評論1300余條,引發(fā)了一些網民激烈的民族仇恨、民族對立情緒,具有現(xiàn)實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程度。而且在被網站管理員多次提醒不宜公開、予以處理的情況下,浦志強仍繼續(xù)發(fā)布煽動性微博,足見其主觀上具有煽動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罪。
法院審理認為,2011年以來,針對社會熱點事件,被告人浦志強先后4次發(fā)布侮辱性微博,辱罵多人,共計被轉發(fā)900余次,評論500余條,引發(fā)大量辱罵性跟帖和負面言論,不僅給他人造成了心理傷害及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網絡空間秩序的混亂和惡劣社會影響,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已達到情節(jié)惡劣程度,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浦志強在庭審期間,表示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多次向公眾和被害人真誠致歉,愿意接受法律的處罰。浦志強同時表示,從自身的經歷,感受到了法治的進步、法律的完善及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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