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謊稱可轉租商鋪,在古鎮(zhèn)鎮(zhèn)詐騙多人錢財。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至10月期間,何某某偽造其與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向被害人梁某興、李某、葉某發(fā)、王某武謊稱其已承租該公司位于中山市曹三村在建的商鋪,并以可轉租上述商鋪給被害人為由,騙取上述四名被害人24萬元。梁某興首先被騙,他介紹朋友李某給何某某,李某向何提出要承租兩間商鋪,支付了款項。后梁某興朋友葉某發(fā)和王某武知道這件事,也分別與何簽訂協(xié)議。后來葉某發(fā)得知上述商鋪并非屬于某集團,四人才知道被騙。2014年5月3日,公安人員將何某某抓獲歸案。破案后,贓款未繳回。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決何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同時退賠給四名被害人24萬元。(記者張翔宇 通訊員李世寅、周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