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司法機關首次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其中兩名刑事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此舉或許可以破解此類犯罪因游離法律邊緣而屢打不止、屢禁不絕的“牛皮糖”困境。
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檢察官在調查起訴此案過程中,專門到這些犯罪嫌疑人的戶籍地進行調查,并向當地黨委政府發(fā)出檢察建議,擬構建“外流犯罪防控體系”。
租用兒童作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2016年3月至5月間,宋銀秀、宋銀翠伙同劉誼花、何雪翠,組織并指使包括7歲女童劉某在內的數名兒童在上海市青浦區(qū)、松江區(qū)、閔行區(qū)實施盜竊,竊得手機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9.9萬余元。
經警方查明,這些犯罪嫌疑人在老家租用一些孩子,每天出入于上海的商場、門店和店鋪,瞄準店里顧客的手機、包包,3秒偷取一部手機、40秒盜竊8000元營業(yè)款……
其中一名女孩,案發(fā)后由于未能找到其父母,司法機關只能讓她在一所寄讀學校生活。據辦案機關介紹,孩子從出生以來,就從來沒有去過學校,也沒有接觸過集體環(huán)境??吹綑z察官手中的國產手機,她說:“阿姨,像您這樣的手機我們是不要的,我們要的是蘋果手機。”
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上海警方抓獲的盜竊案女性犯罪嫌疑人中,有150人來自湖南,其中有120人來自道縣,有30人來自江永縣。
辦案機關到當地了解情況,當地群眾介紹,這種現象存在已久,近年來逐步形成了產業(yè)鏈。“一些婦女除攜帶自己的子女外出盜竊外,還出租子女給其他人實施盜竊”。
記者注意到,這些女性犯罪嫌疑人大多為“兩懷”婦女,即懷孕或懷抱嬰兒。公安機關抓獲這些犯罪嫌疑人后,一般只能在教育后放行。然而,隔一段時間,這些人又重操舊業(yè),多次“進宮”后養(yǎng)成了對抗偵查的習慣,拒不交代自己的不法行為。其中有一名涉案婦女在3年時間內被派出所盤查、詢問10多次。
數據顯示,2014年以來,上海市公安機關抓獲并收容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兒童31人,被利用、教唆實施盜竊的占87%,其中10歲以下約占81%,7歲以下約占60%。
跟女性犯罪嫌疑人一樣,這些孩子的再次作案率也是居高不下。他們往往因為被收容撫養(yǎng)時間短,得不到有效矯治,出來后又被人利用。據悉,2014年以來,上海市收容的被利用實施盜竊的兒童中,兩次及以上實施盜竊的約占30%。
突破定罪難題
“利用兒童盜竊對涉案兒童的人生觀、世界觀的影響最為惡劣,但執(zhí)法機關往往難以找到定罪突破口而讓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因此,適用罪名難、取證難、兒童保護難,這三個難題擺在辦案機關面前。
在此案中,檢察官仔細研讀法律規(guī)定后,決定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追訴。根據此案被組織兒童年齡小、作案次數多、社會影響惡劣、給當地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等情況,結合司法解釋等對類似罪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青浦區(qū)檢察院認為此案完全符合“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要求。檢察官認為,這一罪名的啟動或許對今后打擊和嚴懲此類犯罪開啟了一條有效的司法渠道。
據了解,此案嫌疑人到案后,均拒不供述,拒絕承認彼此認識。直接證據僅有被利用的兒童的供述,且表述不詳。部分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雖已調取,但從監(jiān)控視頻中難以直接確認各嫌疑人及被利用的兒童,監(jiān)控亦未能清晰顯示兒童被指使的情況。為此,檢察官建議偵查人員盡快收集所有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視頻,防止監(jiān)控視頻被覆蓋,同時對收集到的監(jiān)控視頻進行圖像鑒定;調取嫌疑人彼此間聯系的證據,梳理嫌疑人彼此間的關系以及案發(fā)前后移動軌跡,從而結合其他證據確定了宋銀翠在這些盜竊中有共謀、望風、接應行為。
構建防控機制
檢察院在辦理此案過程中還發(fā)現,要有效遏制此類犯罪蔓延,兒童監(jiān)護環(huán)境改善、懷孕婦女取保候審后的監(jiān)管等問題迫切需要解決,而這絕非檢察機關一家所能承擔,尚需通過社會綜合治理才能實現。
“要有效遏制此類犯罪,必須要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因此我們找到了當地政府,并提出了我們的建議。”檢察官說。
據悉,不久前,青浦區(qū)檢察院檢察官專門到湖南永州與當地司法部門對接,建議當地政府采取設立兒童臨時監(jiān)護平臺、在當地加大宣傳力度等措施,構建外流犯罪防控機制。
“游走法律邊緣、逃避執(zhí)法打擊是這類犯罪明顯的特點,因此我們還建議多部門聯動執(zhí)法,擠壓犯罪空間。”青浦區(qū)檢察院檢察官說。
為此,檢察機關也向警方發(fā)出建議,建議公安機關定期將本地區(qū)新抓獲的利用兒童實施盜竊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案兒童的高清圖像資料錄入案件數據庫,便于開展視頻偵查比對分析,加強跨區(qū)域辦案聯動。
針對兒童保護問題,檢察院認為,應完善涉案兒童的臨時監(jiān)護平臺建設,民政部門應及時設立專門的兒童救助保護機構,對長期被教唆、利用實施盜竊的兒童,必要時承擔訴訟主體責任,向法院提起撤銷監(jiān)護權訴訟,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整合資源,采取家庭寄養(yǎng)、自愿助養(yǎng)、機構代養(yǎng)或委托政府制定的寄宿學校安置等方式,為涉案兒童在戶籍、矯正、教育、心理疏導等方面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