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驚響槍聲
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網(wǎng)上公布的刑事裁定書還原了槍案經(jīng)過。2012年5月13日晚10時許,男子張某駕車載著女子王某,來到棗陽市建設路盯守男子賈柳。王某身穿雨衣并攜帶手槍下車,行至棗陽市交警大隊家屬院附近時,看見了迎面走來的賈柳。王某轉(zhuǎn)身尾隨賈柳,在一家超市門前,朝賈柳連開3槍,其中一槍擊中,子彈穿過賈柳右大腿。
隨后,王某逃離現(xiàn)場,并給張某打電話。張某在一飯館門口西側(cè)接到了王某,王某將作案用手槍和雨衣交給張某。經(jīng)法醫(yī)鑒定,賈柳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當年6月25日,張某和王某被抓獲,不久被刑拘、逮捕。
幕后黑手是誰
張某和王某為何要制造這起槍擊案?落網(wǎng)前,張某是棗陽南城派出所民警,王某經(jīng)營著一家洗腳店。棗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書上寫道:張某懷疑賈柳與前妻聯(lián)系過密,對賈柳心生不滿,多次與王某一起在晚上持槍跟蹤賈柳,伺機對賈柳實施報復。
落網(wǎng)后,王某指認了案發(fā)當晚與張某開車到達作案現(xiàn)場的停車地點,跟蹤、槍擊被害人的位置及逃跑路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充分理由認定張某伙同王某共同策劃、實施了槍擊被害人賈柳的犯罪活動。
槍支從何而來
作案的槍從何而來?裁定書上并沒有明說,但記者梳理出了兩個細節(jié)。2012年6月25日晚,棗陽市公安局民警在張某的家里收繳出改裝手槍一支、子彈15發(fā)及彈夾一個。經(jīng)鑒定,該槍支以火藥為動力,機械性能正常,能正常擊發(fā),該槍是槍支,具有致傷力。
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廣西男子劉某某應王某之邀,到棗陽幫忙照看王某在裝修的店鋪。劉某某將所購買的仿真手槍兩支及兩套槍支配件帶至該店鋪,在該店鋪改裝該手槍為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槍支。其間,王某發(fā)現(xiàn)劉某某在店鋪內(nèi)改裝槍支,因擔心劉某某無力償還借自己的錢,起意盜走手槍,以減少損失。一天晚上,王某趁店內(nèi)無人之機,將劉某某放在該店內(nèi)正在改裝的槍支、配件及十余發(fā)子彈全部盜走,后王某將所盜槍支及配件交給張某。而從張某家中搜出的槍支就是其中的一支。
被駁回的上訴
2015年,棗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私放在押人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盜竊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買賣、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判決后,張、王兩人均上訴。前不久,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來源:荊楚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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