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的鄧鄧(化名)愛唱歌跳舞,媽媽便將手機給兒子玩。哪知用錢之時,才發(fā)現微信錢包沒了錢,一查記錄,近6000元都被兒子打賞給了網絡女主播。
家長反映:
用錢時發(fā)現微信里沒錢了
潘女士最近幾天十分惱火,這源于她10歲的兒子。
潘女士說,8月21日晚上,老公給她打電話,說需要給別人轉5000塊錢,“我打開微信錢包,準備轉賬時,才發(fā)現錢包里只有幾百塊錢。因為我們倆經營一家小店,經常有顧客通過微信的方式付款,少說也有7000塊錢。”潘女士查閱了交易記錄,發(fā)現從8月17日到8月20日,這4天里一個叫“星幣充值服務”的項目一直顯示在記錄中,最少的有1元,然后是10元,最多的則是1200元。
潘女士點開再看,也就是“星幣充值”,不顯示將錢充到哪里去?思來想去,想到兒子最近兩天愛玩自己的手機,拉來兒子一問,兒子也不清楚,說他沒花。但他說他上“酷狗音樂”聽歌來著,在里面給女主播送過禮物,需要星幣。
潘女士順勢再往下查,發(fā)現兒子還玩了球球大作戰(zhàn)等其它游戲,也有金額不等的消費。
潘女士這氣不打一處來,將兒子狠狠的教訓了一番。“我就是太信任他了,他說喜歡聽歌,喜歡跳舞,說手機上有全民K歌什么的軟件,能跟著唱,我就把手機給他,誰知道他就花錢打賞女主播,那不就等于給人送錢么?”
8月23日下午,華商報記者在潘女士的家中,見到10歲的鄧鄧。他的身上青一處紫一處的,潘女士說,把她氣的把孩子打了一頓,“我打著他,疼在他身上,也疼在我心里,他哭我也哭,我和老公一起做小生意,每個月掙得也不多,沒想到孩子這么不懂事……”
華商報記者問鄧鄧都在媽媽手機上玩些什么?孩子說,就是聽女主播唱歌。問他有沒有花錢,他搖頭。
記者調查
孩子玩手機 并不知充值是在花錢
在潘女士的微信錢包交易記錄中,華商報記者查看了一下,消費主要集中在8月17日到8月20日這4天里,而且最為集中的就是8月17日下午1時至5時這之間,給女主播送禮物間隔最短的一兩分鐘一次,4天總共買星幣送禮物花去近6000元,而僅17日下午短短4個小時里,就花去4700多元。
華商報記者現場讓鄧鄧演示了給女主播送禮物的過程,只見他打開媽媽手機中的“酷狗音樂”,然后點到“看”的界面,有“熱門推薦”、“女神直播”。鄧鄧說,他送禮物的名字叫“遠空山”,這個名字是他隨便想的,然后總共關注了8位女主播,都是他喜歡聽的,進去聽歌,然后給她們送禮物。“我也點過歌,點過周杰倫的歌,還有別的,讓主播唱,點歌也是需要星幣的,如果進去的時候她們唱得好聽,我也會送禮物,送禮物也是需要星幣的。我送了禮物,她們就會說‘謝謝遠空山’送的禮物……”
鄧鄧會操作,但卻不知道星幣是拿錢來買的。按照鄧鄧現場演示,在直播的女主播界面右下方,點送禮物的小圖標,會彈跳出一個窗口,顯示“星幣不足,請先充值”的字樣,鄧鄧點擊充值,就會進入一個充值界面,上面寫著選擇充值金額,總共六個框,依次是¥10、¥50、¥100、¥300、¥600,和¥1200,鄧鄧說,有些點的歌要的幣多一些,他會根據上面的顯示選取,像這樣的符合(指向¥50的圖標),就是5000個星幣,選取好后,界面又會彈跳到微信的支付界面,同樣,上面寫著人民幣的符號加數字,然后寫收款方為酷狗音樂,下面是立即支付的按鈕。鄧鄧說這樣就充值到星幣可以送禮物了……問他知不知道數字前面的符號是什么意思時,他搖著頭表示不知道。
律師說法:
“網絡打賞主播”日益盛行 急需法律規(guī)范
鄧鄧媽媽潘女士說,孩子不懂,難道那些網絡上的女主播也不懂嗎?難道沒人管嗎?這么小的孩子就讓打賞,她承認自己對孩子也疏于管教,“但你看看,這些主播都成什么樣子,用的這些圖片,幾乎都是全身赤裸,這不是毒害孩子嘛!”潘女士想通過法律的渠道為自己維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說,目前未成年人花錢打賞主播屢見不鮮,日益盛行。
所謂網絡直播,就是主播與網民互動,讓對方對自己進行“打賞”的行為。這些粉絲通過金錢送來的“禮物”,就是網絡主播的獲利。在民法上,這種網絡空間的“打賞”,可以視為一種贈予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事發(fā)后,孩子家長,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該行為就被認為有效。顯然,4天花費近6000元用于打賞的行為,是與10歲孩子的認知不相對應的,因此屬于無效行為。
打賞”是一種民事行為,且目前直播平臺眾多且觀看打賞途徑非常方便,致使很多孩子在不知不覺情況下就進行了大量消費,且目前為止沒有上限,也不存在延遲,這種沒有節(jié)制的“資金流”,本身就潛藏著“洗錢”等犯罪風險。前段時間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消費、引起了司法機關的重視,現已經針對未成年人網絡游戲交易起草法律規(guī)定,因此,趙良善認為,對于未成年人打賞行為,一樣需要進行法律規(guī)制,需要門檻和立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