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智障老人遭車禍致死 因智障可少賠? 法院:生命平等不能以智障為由減少賠償
年過五旬的智障老人阿耀不幸被貨車撞死,其親屬將貨車司機和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0余萬元,保險公司卻以阿耀是智障人士為由主張少賠。近日,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阿耀親屬因阿耀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共計32萬余元。
今年5月24日凌晨時分,何某駕駛一輛貨車沿五華某國道行駛,路上車輛和行人極少,何某不知不覺加快了車速,行至某村路段時,碰撞到在公路上機動車道內(nèi)行走的智障老人阿耀,造成阿耀倒地受傷,后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車輛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何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阿耀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阿耀親屬處理完后事后,多次向何某和保險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遂將何某和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30余萬元。死者親屬認為智障人士的賠償標準應該跟正常人的一樣,不能以智障、殘疾為由少賠。
貨車司機何某認為其駕駛的貨車已購買了保險,所有的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則認為,死者本身就是智力殘疾人,無工作能力,故其賠償標準應異于常人,對其死亡賠償金等應酌情扣減。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生命是平等的,不能以撞死智障人士為由少賠。且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故不能以死者是智障殘疾人士無工作能力為由要求扣減。綜合考慮各項賠償標準和雙方過錯,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阿耀親屬因阿耀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3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殘疾智障人士也與常人享有一樣的法律權利。在遭遇交通事故致殘或致死時,理應得到應有的賠償,包括傷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樣都不能少。不過,因其確實存在智障,缺乏勞動能力,誤工費等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