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社會上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非法集資者將受到法律嚴懲”。市處非辦有關負責人如是說。
高息的背后是陷阱
集資者融資的目的有多種,而集資參與者希望通過高息短期內獲得高額回報,雙方都有這樣一種“逐利”的心理。集資參與者還有一種從眾的心理,許多群眾看到初期參與者很快獲得高額回報,就導致盲目跟風,一擁而上。
據(jù)報道,今年1月,常德市水果大市場、陶瓷市場等數(shù)百家商戶都無心生意,因為他們都急于向同一人追回外債。向他們借錢的是當?shù)匾幻蛐罩心昱习?,每家商戶借的錢少則幾十萬,多則數(shù)百萬。沈某如何輕易從眾多商戶手中借出那么多的錢?3分的高額利息跟承諾幾日后歸還是誘餌。沈某本人做生意多年,住豪宅、開豪車,自稱擁有餐飲、投資等多家公司,利潤高、回本快,只是偶爾缺資金周轉。因沈某平時在交際方面出手闊綽,以前借錢均能連本帶息如數(shù)還上。“看起來確實很有錢”是上當受騙的商戶當初對沈某的共識,也正因如此,沈某才屢屢得手。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涉案金額已過億元。
正所謂,“你看重的是高息,我看重的是你的本金;你有‘逐利’心理,我的陷阱專門為你而設。”
如何識破非法集資
為了更好地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行為,有必要更進一步了解非法集資的方法手段。違法者實施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
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以高額回報引誘社會公眾。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xiàn)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等旗號,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wǎng)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wěn)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fā)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wǎng)絡虛擬空間將網(wǎng)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wǎng)站。有的還通過網(wǎng)站、博客、論壇等網(wǎng)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guī)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wǎng)站,攜款潛逃。
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xiāng)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者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為了多拿提成、代理費或利息差價,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guī)模不斷擴大。
集資參與者風險自擔
法律規(guī)定,涉嫌非法集資案件,除對集資者追究法律責任外,清理后的剩余資金對集資參與者按比例清退,損失自行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規(guī)定:“五、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將自行承擔損失,也是人們常說的“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
非法集資者終將自食其果
看重高息的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而非法集資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據(jù)報道,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間,被告人李慶玲、吳兆順等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項目融資為由,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許以月息6%、每三個月為還款周期的高額利息,并提前扣除三個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先后在徐州地區(qū)與796名投資人簽訂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11565萬余萬元。2012年9月,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依法判處李慶玲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吳兆順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本報記者 佘志娟)
[邯鄲新聞]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手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