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中稱,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統(tǒng)一部署,自2017年3月20日起停止執(zhí)行河北省關于“二手車可以使用原號”及“使用滿兩年可以保留原號”的個性化號牌服務措施。屆時將嚴格按照《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申請使用原號牌 ,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nèi)提出申請。
省交管局相關負責人這樣解釋
省交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文章中所指的“‘二手車可以使用原號’及‘使用滿兩年可以保留原號’的個性化號牌服務措施”實際上是我省為方便群眾更換車號出臺的一項便民服務措施。
隨著河北省納入全國第一批統(tǒng)一號牌管理試點單位,3月20日起我省將取消這一便民服務措施。
之后,將重新按照《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5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 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nèi)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民警提示,對3月20日前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業(yè)務,且符合河北省原“二手車可以使用原號”及“使用滿兩年可以保留原號”規(guī)定的,在4月19日前,可以按照河北省原來出臺的便民措施辦理。
來源:河北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