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為了快速達到“發(fā)家致富”的目的,從網(wǎng)上購買了砍刀、匕首等作案工具,并于2014年2月一天的凌晨三時許,攜帶上述作案工具來到石家莊一歌廳門口,專門等待并尾隨從歌廳出來的被害人。當看到被害人段某從歌廳出來后,蘇某便一路尾隨其來到一地下通道入口處,持砍刀將段某手腕、手臂等處砍傷并搶劫其手機兩部。此后,蘇某還分別在3月、4月的某夜以相同的方式對被害人李某、殷某實施了毆打搶劫行為,并被蘇某搶走手機三部。
石家莊市新華區(qū)檢察院以蘇某涉嫌搶劫罪依法提起公訴,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并且其持兇器多次搶劫他人,應從重處罰,判處被告人蘇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