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男子李海峰吃過一包今麥郎方便面后身體不適,向今麥郎公司索要450萬元巨額賠償。近日,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不少人將此案與2006年北京發(fā)生的黃靜涉嫌敲詐勒索華碩案聯(lián)系在一起。黃靜買了一臺華碩筆記本電腦,發(fā)現(xiàn)CPU被換成測試樣品后,索賠500 萬美元。華碩公司報警稱其遭敲詐勒索,黃靜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最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起訴,并作出刑事賠償確認書。
雖然黃靜在索賠金額上也存在過度維權,但最終該案還是以過度維權者的勝利而告終。對照“黃靜案”,不少文章呼吁應該判決李海峰無罪。
事實上,黃靜最終贏得法律支持,是因為她索賠的基礎是其個人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了損失,她并沒有捏造、歪曲或者夸大任何事實,即便索賠數(shù)額過于巨大,她的行為并沒有任何形式的違法。
“李海峰案”則不然。他購買食用的方便面已過保質期將近一年,當然,他也有權主張賠償?shù)纳踔?ldquo;天價”賠償。可是,他卻拿著過期近一年的食品進行檢測,在常識判斷中,基于過期樣本作出的檢測結果顯然不能說明今麥郎公司的產品存在問題。在索賠遭拒后,他更是通過微博稱,“今麥郎含有致癌物質……我媽媽因家里工作原因長期食用方便面導致患上乳腺癌,勸大家遠離今麥郎黑心企業(yè)”,并向今麥郎工作人員發(fā)出找媒體曝光將不良影響擴大化的威脅。
可以說,“黃靜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點正詮釋了維權過度與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財物之間的區(qū)別。遺憾的是,法院判決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為其“巨額賠償超出了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實現(xiàn)后可能確定的債權范圍”。實際上,這個理由站不住腳。
李海峰應判決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價賠償,也不是因為他要找媒體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實,故意將過期食品存在問題與今麥郎食品致癌相混同,維權方式上的違法性導致其民事維權基礎喪失了合法性,最終需承擔刑事責任。這起事件也警示我們,天價維權雖不違法,但如果捏造、歪曲事實進行天價維權則將難脫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