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14時許,灤縣公安局響嘡派出所民警接到朱某(男,43歲,灤縣人)報警,稱其被某鐵礦工人王某和小亮騙取20萬元錢。接警后,該所迅速對該案立案偵查。
經(jīng)查得知,三年前,灤縣某鐵礦工人王某(男,27歲,灤縣人)、小亮(男,26歲,灤縣人)找到朱某欲以挖掘機作抵押向朱某借款20萬元。王某稱挖掘機是其與小亮合伙購買,由小亮寫借條,自己做擔保人。2012年8月15日上午,王某與小亮攜帶挖掘機合格證及購買發(fā)票帶領朱某來到鐵礦礦區(qū)內(nèi)現(xiàn)場查看用作抵押的挖掘機,朱某對挖掘機實物與合格證、發(fā)票型號核對無誤后,便答應了王某二人的借款請求。雙方寫下了借期為3個月的借款單據(jù),小亮與王某二人分別簽字、按手印。朱某將挖掘機的合格證及發(fā)票拿走,并于當日中午將20萬元錢匯給了王某。3個月后,朱某找到王某催款,王某以手頭沒錢為由,將還款期限一拖再拖。直到去年12月,朱某感覺事情蹊蹺,便拿著挖掘機合格證和發(fā)票到稅務局查證,結(jié)果被告知挖掘機發(fā)票為偽造,得知上當?shù)闹炷乘靾缶笾?/p>
1月5日,警方先后將犯罪嫌疑人王某、小亮抓獲歸案。經(jīng)訊問,王某交代,抵押給朱某的挖掘機是其從樂亭租用的。王某、小亮二人對其偽造挖掘機發(fā)票騙取朱某20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灤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