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13時30許,滄州市任丘市公安交警大隊呂公堡公路巡警中隊在大河路辛安莊路段設卡嚴查酒駕時,發(fā)現一輛轎車在距離卡點二、三百米處停車,企圖調頭逃離,卻被蹲守在后方的警車攔停。
下車時駕駛人與副駕駛調換了座位,疑似頂包,確認了駕駛人之后被帶回卡點,經呼氣式酒精測試,該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6毫克,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要求其出示駕駛證時,駕駛人說,剛剛通過了考試,駕駛證還沒拿到手。
民警在使用警務通核查時發(fā)現,駕駛人孫某某、男、18歲、任丘市梁召鎮(zhèn)人,其駕駛證核發(fā)日期為2019年5月29日,證件還沒郵寄到家,屬于實習期駕駛證。
最終,民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對駕駛人孫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以1000元罰款、一次記12分的處罰,因其駕駛證在實習期內記滿12分,駕駛證被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