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中新網徐州9月2日電 (朱志庚 龐遵美)18歲女孩王萌萌在賓館酒后吸食“笑氣”死亡,其父母將賓館告上法庭,認為賓館在王萌萌入住時未進行登記和核驗身份,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8年5月的一天早晨,徐州某賓館清潔工多次敲1201號房門無人應答后,像往常一樣打開房門準備做清潔,卻發(fā)現一女孩靜靜地躺在賓館的地上,沒有了呼吸。
警方調查發(fā)現,剛過18歲的女孩王萌萌通過非法渠道買到兩瓶“笑氣”,回到賓館內酒后吸食“笑氣”死亡。向王萌萌出售氧化亞氮氣體(俗稱“笑氣”)的張某等人,因該事實構成犯罪已被判處相應刑罰,并通過調解賠償王萌萌父母部分損失。
此后,王萌萌父母一紙訴狀將賓館告上法庭,認為賓館在女兒入住時并未進行登記和核驗身份,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正因為賓館出現管理漏洞,才使女兒得以進入賓館,賓館客觀上提供了吸食“笑氣”的場所,并導致女兒一人進入賓館吸食“笑氣”后死亡,賓館的違規(guī)行為是王萌萌死亡的原因之一,應對王萌萌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王萌萌父母要求法院判令賓館賠償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0余萬元,其父母按總額的50%主張賠償,合計50余萬元。
法院查明,經法醫(yī)鑒定,女孩死亡原因是吸食氧化亞氮氣體(“笑氣”)所導致。女孩入住賓館未經登記,其曾在5月2日到賓館找一男子。次日,該男子離開賓館,女孩以該男子名義辦理續(xù)費繼續(xù)入住。賓館因未登記女孩的身份信息,受到公安機關罰款五千元并責令停業(yè)整頓七天的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女孩在2018年5月3日,以他人身份續(xù)費入住,賓館未對其身份進行登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當對女孩的死亡后果承擔補充責任。結合其過錯程度,酌定賓館承擔20%的責任,賠償數額20余萬元。賓館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為,首先,賓館雖然存在損害事實及違法行為,但賓館未登記的行為違反的是行政管理規(guī)定,其已承擔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本案中,賓館即使登記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但并不能阻止其購買“笑氣”并吸食的情況發(fā)生。因此,受害人的死亡與賓館未登記其身份信息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賓館未對受害人身份進行登記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本案中,賓館未登記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為并非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其不應承擔補充責任。
再次,受害女孩已經成年,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知事物的能力,因此對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最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王萌萌父母的一審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