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1999年春節(jié)前至2020年1月,被告人鄧恢林利用擔任湖北省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管理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湖北省經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湖北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長,宜昌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導協(xié)調室負責人,中央政法委辦公室主任,重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yè)經營、特殊號段車牌辦理、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67萬余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恢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具有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同時,鄧恢林又具有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