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6時許,李某某因早上著急辦事,駕駛冀DN3***號小型轎車沿從峰線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大名縣開發(fā)區(qū)園東街環(huán)形交叉路口,與環(huán)島內正自北向南行駛的曹某某駕駛的冀DF****號小型轎車交會時,由于車速過快,躲避不及正面碰撞,導致該車上人員全部受傷。
經(jīng)邯鄲交巡警支隊大名大隊事故科鑒定: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其違法行為存在嚴重過錯,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ニ)準備進入環(huán)形路口的車輛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駕駛冀DN3***號小型轎車的李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雖然在事故發(fā)生時遭到強烈的撞擊,造成雙方車輛嚴重損壞,但幸運的是冀DF****號小型轎車上的曹某某、王某某、秦某某三人均佩戴了安全帶,造成兩人輕微傷,一人骨折,均無生命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