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晚21時許,一輛車牌號為冀DM8R**的小型汽車沿邯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檢查點時,小型轎車行駛異常緩慢,民警上前示意駕駛人靠邊停車配合檢查。
駕駛人搖下車窗便有一股酒氣撲鼻而來,民警立即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經(jīng)檢測,結果顯示宋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34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在核查其身份信息時發(fā)現(xiàn)宋某于2013年時就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過。而今,宋某再次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宋某因二次酒駕的違法行為,處一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日以下拘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