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王某原系情侶關系,戀愛時長6年,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進而分手,男方李某遂要求女方王某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共計10萬余元。雙方就財產返還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李某將王某訴至法院。
為了實現(xiàn)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承辦法官將雙方的轉賬記錄進行詳細核算,并告知雙方,男女在戀愛過程中的轉賬行為應當根據(jù)轉賬的時間、金額、用途以及雙方的財務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對于戀愛期間的大額轉賬,也應考慮轉賬行為的目的、日常生活經(jīng)驗、善良風俗、各方的經(jīng)濟能力等因素。
同時,承辦法官向當事人釋明相關法律規(guī)定。按照日常生活習俗,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如購買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jié)日給付的財物,“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以及符合當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額轉賬等,應當認為是維系雙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
最終,李某與王某各自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問題,調整心態(tài),達成調解意見并當庭履行,這起因戀愛引起的財產返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從法律角度來看,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返還戀愛期間轉賬的訴求并非均能得到支持,不同的法律關系也會導致判決結果的差異。因此,在戀愛關系期間,必須準確區(qū)分兩個人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是“贈與”還是“借貸”。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贈與一般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另一種是附條件的贈與。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一般性的無償贈與,贈與人在贈與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贈人返還。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特殊節(jié)日向對方贈送禮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等都是情侶間的無償贈與。
如果轉賬金額明顯過高,如購車款、購房款或者大額轉賬等,一般系基于締結婚姻目的的贈與,在雙方無法實現(xiàn)結婚目的時,贈與方可以請求返還。判斷是否“大額”應綜合雙方的收入水平、當?shù)氐南M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此外,情侶分手后還常以借貸為由主張損失。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須同時具備借貸合意及交付憑證兩個要素。因此,除轉賬記錄外,給付一方還需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的合意,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系借貸,建議借款時明確注明借款用途及償還時間、利息約定等事項。
承辦法官最后提醒,要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風俗,對于大額經(jīng)濟來往要做到及時留痕,保存好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保持相對財產獨立,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讓婚戀回到“戀”之本心。(記者 周宵鵬 見習記者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