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huán)罰〔2022〕20-13號
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違法(違規(guī))行為:該廠西側料倉內存放沙、石料約10噸左右,料倉北邊有一塊彩鋼板損壞,密閉不嚴。
處理決定:處以罰款3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07月05日
據(jù)公開信息顯示,崔氏水泥制品負責人:阿某,地址:河北省邯鄲市冀南新區(qū),經(jīng)營范圍:水泥彩瓦、水泥混凝土磚、水泥混凝土樁制造(以上經(jīng)營范圍涉及許可經(jīng)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jīng)營)。
來源:河北省行政執(zhí)法公示平臺、邯鄲信用促進網(wǎng)、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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